一、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忽视了过失相抵原则。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人故意诱使他人侵权或明知侵权已发生而不及时制止,等侵权人的获利达到一定程度后,再通过索赔获利的事例并不鲜见。类似案件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权利人行使权力的目的既在于遏制对手,也在于获取高额利润。
2、权利人一般针对具备市场份额高、跟随主流技术、没有专利累积的企业或经济实力较强的企业采取。
3、权利人的过错为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共同原因。
4、在诱使或放纵的行为特征上,表现为作为和不作为,不作为甚至是占主要的。
可是,该原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显然被忽略了,不仅学者鲜有提及,笔者至今也尚未看到国内有因知识产权人自己的过错而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报道。究其原因,笔者觉得主要是权利人的过错不如像发生在打架斗殴中那样明显,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发觉或证实。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讲,为了防止国外企业借知识产权不正当地打压国内企业,仅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情报分析与预警系统、危机应对保障系统是不够的,笔者觉得最有效的救济手段是重视“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
二、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1、要注意权利人过错发生的阶段,注意与权利人在诉讼进行中发生的过错相区别。该过错一般发生在诉讼之前,或由诉讼之前延伸至诉讼阶段。而诉讼进行中的错误主要表现为因滥用执法程序,或起诉对象错误等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行为。
2、注意与权力滥用的区别。权力滥用是指权利人不当地行使知识产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例如权利人在无确凿证据的情况,公开在媒体上指责某人侵犯自己的专利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对被告采取了诉前禁令措施,可法院最后又未认定被告侵权。
3、权利人过错的举证责任由侵权人承担。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权利人来讲就意味着自己承担责任。这种责任是过错责任。一般的程序是,当权利人起诉侵权人侵权时,侵权人可提出权利人具有过错作为减轻或免除自己责任的抗辩理由,此时的证据由侵权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