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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枪支不报罪
发布日期:2016-06-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主体身份: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配置枪支的人员。
    2.行为方式: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丢失枪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本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及时报告”(根本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
    3.“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丢失枪支本身不属于“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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