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知识要点】
1.构成本罪的主体只能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不包括配置枪支的人员。
2.丢失枪支是成立本罪的前提,本罪的犯罪行为是“不及时报告”(根本不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所以,本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
3.“造成严重后果”属于客观的超过要素,丢失枪支本身不属于“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