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丢失枪支不报罪
发布日期:2015-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这里的严重后果,应当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问接危害结果,但一般表现为枪支落入不法分子之手后,不法分子利用行为人丢失的枪支实施犯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丢失枪支本身不是本罪所说的“严重后果”。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29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知识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伪证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窝藏、包庇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组织淫秽表演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组织乞讨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重大责任事故罪
»
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危险驾驶罪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