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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法》罪名详解:重大责任事故罪
发布日期:2015-08-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本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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