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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样送达——心理学角度上的建议
发布日期:2016-06-11    作者:110网律师
宋万忠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阅读提示:影响基层法院审判效率的因素之中,送达难是个普遍存在却又一直未能得到较好解决的老问题。本文是作者结合法庭工作经历,从心理学角度就案件送达环节所作的生动简洁的分析


达这件事,说小也小,但说大也大。有经验的法官会说,送达完成,案件就结了一多半。意思就是:如果送达顺利完成了,剩余的步骤也就顺理成章,无须过多担心。送达并非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送达过程也是感受和处理当事人心理状态的过程。本文拟从常见的送达方式出发,找寻与当事人心理相应的、有助于实现顺利送达的途径。
电话通知
虽然说打电话可以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材料,但仅靠打电话当然无法完成送达。本文所说的电话送达,只是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直接领取相关材料。
打电话的前提当然是知晓当事人的联系电话。有的诉状上已经注明被告的电话,则直接拨打即可。可有的诉状上并没有被告电话。此时第一个步骤,应该是和原告联系。一般而言,原告与被告发生纠纷,双方之间必定有一定的关系,但原告未必想到将被告的电话写在诉状上,或者由于其他的原因没有写在诉状上。若原告当时并不知道被告的联系方式,也可以嘱咐原告通过其他方式询问被告的联系方式。与原告联系也能达到一个很好的心理效果:法院已经在跟进此事,原告无需担心法院拖延办案问题。
如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有效电话号码,但其他部门已处理过的案件——如交通事故案件,有可能交通队已做责任认定;侵权类案件,有可能派出所或者公安局的治安部门已做处理——则可以调取交通队、派出所、公安局卷宗进行查阅。
现在,通过电话手段以法院名义意图诈骗的现象比较多,一般而言,这种电话都是语音提示,比如:“您好,有一张 ××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据笔者与某村村干部聊天中得知,也有以笔者法庭名义的电话)的刑事传票到期,请及时领取,否则我们在下午4点之前将采取强制措施……按9键转人工服务 。” 因为有了类似的电话,所以有的被告接到法院的电话后,偶尔也会误以为是诈骗电话。因此,一定要和当事人做好沟通,以消除当事人的质疑心理。首先,要说明自己的单位及姓名。其次,要告知何人因何事起诉。比如说:
“您好!我是顺义法院 ×× 法庭宋万忠,请问您是 ×× 吗?”
(一般来说,这时对方有可能插话,会问你有什么事?)
“有个叫 ×× 的,他给你建房,但工钱没有付清,所以起诉你要钱。”
“他还有脸要钱呀? Balabala ……(主要内容是房屋有质量问题)”
你的第一要务是让当事人来领传票,所以适当倾听后,然后告诉对方:“ 您好 !我们只是接到了对方的诉状,但法院处理案件肯定会听取双方的意见 ,您于 ×月 ×日星期×(明天或后天)×点×分到 ××法庭找我,宋万忠,领取相关的材料。需要注意的问题,我到时告诉您!您在电话里说,也无法作为定案的依据,您说呢 ?”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会把注意力放在时间、地点和人物上来,这时务必要重复一下,以确保当事人按时到庭。
此外,电话沟通,可以了解当事人发生争议的起因,适当的倾听也是必要的。
上一案例是配合型,现实中因为中国人天生的厌诉心理,或因之前曾在法院败诉等原因,也有不配合或抵触型的当事人。这时当事人可能会说 :
“ 他这是恶人先告状 !你们法院怎么连这种案子都接?你们不是司法为民吗?怎么能帮这种人?”
因为当事人有强烈抵触情绪,所以一定要有耐心。首先要告诉他来法院的好处 :
“ 法院是一个讲理的地方 ,肯定会听取双方的意见。如果他真的没理,法院肯定也不会让他赢的。他起诉了,当然会讲他的道理。所以你也要过来讲讲你的道理,您说呢?”
其次,也可以适当提示一下不来法院的弊端:
“ 法院居中处理纠纷 ,如果您不来,法院也没办法帮您说话。那时不就是一边官司了吗?法律也有规定,法院可以缺席审判的,那时也就是说您放弃了说自己道理的权利了,您想想?!这样,您于 × 月 × 日星期×(明天或后天)×点×分到××法庭找我,宋万忠……”
经过上述的利弊分析,当事人往往会听取法官的话而直接领取相关材料。
邮寄送达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应该说,除了上述情形外,均可以通过司法专邮的方式进行送达。
《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如果没有联系电话,或者是当事人没有时间到庭,可以考虑通过邮件的方式进行送达。实践操作中,如果邮件上没有注明电话,或电话无法接通的,邮局则可能会将邮件退回。但无论如何,邮件送达可以保证50%左右的成功率,在没有时间去寻找当事人,也无法电话联系上当事人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用此方式进行送达。
代为通知
笔者在派出法庭工作,所辖案件主要为附近村落的传统民事案件。此种情况下,村委会是法庭与当事人沟通的重要桥梁。工作实际中,不少村干部也十分支持法庭工作。在涉及到某村的纠纷时,即可以通过村干部进行转达。
不少的民事纠纷,在起诉前会经过村委会的调解。所以不少诉状中,均有 “ 经村委会多次调解,调解未果 ” 的字样。因为有之前的调解,在与村干部沟通中,若表明原被告的名字,村干部也会主动说出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点。
尴尬实例:一案中,书记员与我多次拨通当事人张女士的电话,但当事人要么不接电话,要么就是拒接电话。直到最后,还是通过村干部通知才见到当事人,见面谈话过程中,我就问了下,“我给你打过好几次电话呀,怎么没接。”
“ 我手机是智能手机 ,上面提示说是骚扰电话,所以就没接。”
“……”
所以通过村干部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中介关系,可以化解当事人的质疑心理,从而相信诉讼的真实性。
直接送达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五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第八十七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由此可见,直接送达是法律所首选的一种方式。但是,由于诸多法院均面临 “ 案多人少 ” 的压力,该首选方式未必是法官或书记员的首选。某些案件中,虽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到当事人,但当事人拒绝到庭领取相关材料。此时,直接送达也便成为送达手段中的必要选择。为避免无功而返,可以提前与原告或村干部沟通,了解被告经常居住地或者工作地点。
如在某个村庄寻找当事人,首选还是由村干部在场或带路。一则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未必了解当事人的工作地点,村干部可以带路;二则是因为,如果当事人拒收相关材料,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
《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 ,“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 ,若是当事人拒收的情况,可以将相关材料留在受送达人住所的相关位置,之后再由村干部签字。(应尽量避免村干部当着当事人的面签字,否则,当事人找村干部麻烦,村干部则不愿意配合法院工作)
当然,该条同时规定 “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即视为送达 。”目前不少智能手机均有拍照、录像等功能,若无在场人的情况下,也可采用此方式予以佐证。
农村与城市不同的是,农村还是一个熟人社会。通过其他人,也可以联系到相关人员。在打听的过程中,一些村民未必告诉你当事人的联系方式等信息,但有可能悄悄告诉当事人。某些情况下,可以适当地向村民透露相关案情,村民在了解相关情况下,可以私下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得知相关情况后会主动联系法院。在高某相邻一案中,法庭无法联系到被告高某,即到该村进行寻找。但高某家中无人,通过原告得知附近的村民有一些人与被告关系较好,应该有高某的联系方式,但我们进行询问时,该村民并未告知我们。但询问其的时候,该村民又表示,高某可能在某处,他可以帮忙寻找。之后,被告经该村民的联系主动抵达双方的纠纷地。
通过关联案件获取相关信息
在本院受理的一起陈某起诉本地某公司以及杭州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一案中,本院及时联系到陈某和本地某公司。但是,和杭州某公司一直未能取得联系。该公司相关电话无法拨通。通过诉状上的地址进行邮寄 ,快递公司以 “ 原址查无此公司” 为由退回该邮件。
由于没有合适的时间出差直接送达,我在文书查询系统查找该公司的关联案件。经查询,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某起案件中,杭州某公司曾作为原告起诉他人。该案件之中,杭州某公司的代理人为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于是,我通过114 查询台 ,查询到了该律师事务所的前台电话,并通过这个电话与该律师取得联系。经与该律师沟通,该律师与杭州某公司的法务部取得联系,并转告了笔者承办的案件。经了解,因为杭州某公司已更换新的办公地点,故未能取得联系。之后,向杭州某公司邮寄了相关的材料,该案件顺利开庭。
在本庭承办的所有案件中,庭长在分案的时候,针对每起案件均会使用办案系统在本院进行检索,查找是否有关联的案件,并对承办人进行提示。承办人在查找到本院的相关案件中,则可以通过关联案件内的相关内容寻找合适的送达方式。如果已经穷尽相应的途径,即使没有达到当事人的预期,但当事人也会对法院的工作表示理解;倘若真的可以事随人愿,当事人对法院的满意度自然会提升。
“ 组合 ” 送达
外地人员的送达,一向较为棘手——电话难以通知,通知了也很难说服当事人到庭领取传票。若无法邮寄送达,很可能要出差送达,而出差送达需要花费很大时间、精力。此时可以尝试以下方式:
在明确当事人地址的时候,可以通过当地的 114 查询当地镇政府的电话——外地村委会一般很少有办公电话,如果有电话,通过镇政府也可以得知。得知镇政府电话后,可以联系询问当地村委会或村干部的电话。
与村干部直接联系,但也不排除村干部认为是骚扰电话而拒接的情况。我曾有一个山东的原告当事人申某,申某是农民工,曾在北京打工,因欠工钱一事起诉。第二年,申某到外地打工,之前留的号码更换。为了联系申某,我通过上述方式获知了申某所在村村干部的电话,但对方一直不接电话。
之后,我又安排代理律师与其联系,依然没有回信。在告知律师向其发短信后,我同时也向其发短信。内容如下 :“ 请问是否是沈主任?您好!我是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法官宋万忠,我是通过镇政府知道您的联系电话。你村有一村民叫申某(身份证号码是:略),他起诉李某、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是我负责。事前与您联系的电话(号码略)是我的联系方式。因年后无法联系到申某,请转告申某及家人及时与我(电话:略)或其代理人单律师(电话:略)取得联系。此外单律师也联系过您。”
此外,我向申某户籍所在地也发送了司法专邮,通过书面的形式告知其及家人与我联系。
该案中,我分别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的方式进行了联系,同时又嘱咐代理律师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进行联系,所发短信中对案情的简要介绍、注明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等等。上述信息彼此印证,可以更加说明事实的真实性,避免当事人或村干部的误解。此后,该村干部与我短信联系,表示已转告申某的家人,申某及时与我取得联系,保证了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此外,也可以与当事人或家人直接取得联系后,可再行邮寄送达。若当事人长期不在家居住,家人也无法联系的,可以与当地村委会或居委会联系,由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该当事人长期不在该辖区居住,无法联系的证明,从而减少出差的几率,以便公告送达(我们也可以向该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公函,以便其回函)。
公告送达
经上述方式仍不能成功送达,原告又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时,向原告释明有关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及诉讼风险后,进行公告送达。
最高法院最近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对公告送达的方式、内容进行了规定,公告过程中应予以注意。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电子送达: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所以,与当事人见面并在指导当事人填写地址确认书之时应适当予以指引。
本文是我在送达过程中所总结的一些较为可取的送达方式,同时各种送达方式也各有心理学上的道理。现实远比我所遇到的情况复杂,送达的途径也许远比我可以想到的更多。希望本文可以对法院的案件送达工作有所启发,尽可能地考虑各种心理因素的影响,以更加便捷的方式完成送达工作。本文也希望对一些律师朋友有所助益,在无法联系到对方(或己方)当事人的情况下,运用上述方式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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