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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律师协会 | |
各市、州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在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和审理工作时,执行由省统计局提供的2015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1、在职职工平均工资61868.00元(年/人); 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42.3元(年/人);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200.6元(年/人); 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33.4元(年/人); 5、农牧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8566.5元(年/人)。 2016年5月31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调解和审理时,仍按上一年度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公安厅 2016年6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