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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6-06-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是未参加过原诉讼的第三人,既可以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需要注意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选择以另行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如果涉及需要撤销或者改变原生效判决的,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撤销之诉,合并审理,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提起再审后合并审理。

  根据《民诉司法解释》第298条的规定,撤销之诉的被告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并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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