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是否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是否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规则】
债权属于相对权,相对权是债权的基础,故债权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对人权。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也只对特定的债权人负有给付义务。即使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也不能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