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鉴定 陈述书 人工晶体植入 糖尿病禁忌症
王XX与辽阳中医院医疗纠纷案(原创)患方:患者XX
陈 述 书医方:辽阳眼科医院鉴定事项1,认定医方对患者双眼术后失明的后果存在如下医疗过错:2,对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双眼术后失明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3,对医方的诊疗行为对患者术后出现糖尿病酮症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4,对本例是否医疗事故及医疗事故等级进行鉴定。事实与理由一,患者的就诊经过 2015年3月24日,患者因进行性视力下降到医方处就诊,门诊以‘双眼白内障’收入院,患者既往史为糖尿病十年。2015年3月25日,患者的糖化血红蛋白比值为11.1%,葡萄糖值为7.98. 2015年3月27日医方为患者行右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 2015年3月30日患者出院。 2015年4月5日,患者二次入医方医院,患者糖化血红蛋白比值为6.1%,葡萄糖值为7.21. 4月7日医方为患者左眼行左眼白内障超声乳化+人工晶体植入术。 4月10日患者出院。
2015年6月10左右,患者右眼出现视物不清症状,几天后,左眼也出现视物不清症状。6月22日,患者到医方检查,被诊断为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右角膜水肿,建议住院。
2015年6月28日,患者因双眼视物不清,不明原因恶心呕吐入辽宁中心医院糖尿病科。检查诊断患者为糖尿病酮症,2型糖尿病。补充诊断为右眼新生血管性青光眼,左眼青光眼(性质待查)。
2015年7月3日,患者为尽快到上级医院进行眼部治疗,故从辽宁中心医院办理出院,并于当日到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双眼进一步检查,结论为患者双眼角膜水肿,虹膜红变,双眼新生血管青光眼。在医生的指导下用药抢救,但最终没有保住双眼视力,诊断双眼盲5级。
二,医方的过错1,医方对于患者的十年糖尿病史没有给予足够认识,在术前患者的糖化血红蛋白比值高达11.1%时,仍选择为患者手术,这是违反手术禁忌的。2,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没有向患者明确手术风险及后果的严重性,使患者丧失知情权和选择权。在医方出示给患方的告知书中并没有向患方及家属告知,对于患者有10年糖尿病史的情况,如果手术会出现的危险后果,更没有向患者说明依据患者个体的情况如果手术会出现的累及后果,比如加重糖尿病病情等情况。3,医方医务人员存在操作不当,引起术后角膜水肿。因为此类手术对于医生的临床经验和操作熟练程度有着严格的要求,对于术后角膜水肿或角膜性病变,虹膜反应,人工晶体移位,黄斑囊样水肿,视网膜脱离和继发青光眼等并发症,发生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手术者的临床经验和操作,手术的医生要有较高的手术操作技巧。三,患方认为 1,患者有长达10年的糖尿病史,入院后手术前,患者的糖化血红蛋白比值为11.1%,对于这一比值,可以看出患者的近期糖尿病是危重的,且有好控制的,但医方没有给予重视,武断为患者行眼部人工晶体植入手术,这一手术的实施使本身有严重糖尿病的患者出现了一系列的危害后果,术后眼部不能很好恢复,也因为手术加重了患者的糖尿病病情,术后出现急性糖尿病酮症,这一病症的出现又影响患者术后双眼的恢复,如此形成不可逆转的恶性循环。这一恶性循环的根本原因便是医方的不当手术造成的。故医方为患者选择手术时机,手术方案均存在过错。 2,如果医方明确告知患者因有10年的糖尿病史,在手术后可能出现的相关风险及后果的严重性,患方绝不会选择如此大的风险手术,冒着失明的高风险做手术,即便真的想手术,也可以选择更权威的医疗机构手术,所以医方的没有如实告知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患者的合法权益并使损害后果的出现无法弥补。综上,患方认为医方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患者术后双眼失明的直接原因,并应承担患者双眼术后失明的全部责任及患者术后糖尿病加重的全部责任。请各位专家对本医疗行为进行公正鉴定。此致辽阳市医学会
陈述人: 2016/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