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鉴定
2001年10月27日,一位69岁的老人因黑便一周,到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枣庄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十二指肠溃疡出血。医生刘某等没有对该病症予以任何治疗,转而以胃镜检查发现老人胃上端贲门有小疙瘩(0.5×0.5cm)为由,在病理检验为良性的结论出来之前,夸大贲门病情骗得老人亲属同意,11月9日手术切除老人食管下端和胃上端、吻合胃和食管。术后刘某等又错误使用激素(有延缓伤口愈合的不良作用,溃疡出血为其禁忌症)、漏诊吻合口瘘,致使老人胸腔积液感染,术后23天胸腔大出血死亡。 2002年3月5日,枣庄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以医院①给予食管下端贲门切除并吻合术是错误的,不具备手术指征、②漏诊吻合口瘘,失去早期采取治疗措施的时机、③十二指肠溃疡出血,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大量激素不妥,鉴定一级医疗技术事故。2002年8月26日,山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医院应用大量激素欠妥、未能尽早发现吻合口瘘术后并发症,鉴定属于严重医疗差错、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3年4月23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患者方损失19.827万元,承担诉讼费5975元。
以上案例涉及以下法律知识:
1、什么是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是指基于医疗行为在医方(医疗机构)与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亲属)之间产生的医疗过错、侵权与赔偿纠纷。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和其他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纠纷指医患双方就具体医疗事件是否构成事故、应否赔偿、怎样赔偿产生的纠纷。
其他医疗纠纷包括经过医疗事故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不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的医疗纠纷、医学会不予鉴定的医疗纠纷。
2、什么是医疗赔偿纠纷案件?
指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和处理的医疗纠纷。
3、什么是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4、什么是医疗事故鉴定?
又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指法定鉴定组织(医学会)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调查、组织专家鉴定组、分析讨论、表决、得出专门性结论、出具医疗事故鉴定书的活动。
5、医疗事故鉴定的法律规定有什么变化?
由卫生行政管理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改为社会组织——医学会组织鉴定。
6、医疗事故鉴定的特点?
突出特点包括法定性(程序法定、效力法定)、证据价值待定性(诉讼过程中)。
7、医疗事故鉴定的作用?
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8、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
本地为每件3500元。
9、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意义?
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行政处理中是关键证据。
10、医疗事故鉴定是否当然成为诉讼的证据?
否。
11、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法院受理医疗赔偿案件的前提?
以前是,现在不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日《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后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再是法院受理医疗赔偿案件的前提。
12、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13、人民法院支持患者哪些项目的赔偿请求?
医疗事故纠纷案件参照上述范围,其他医疗赔偿纠纷案件还包括死亡补偿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为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14、患者应怎样看待医疗事故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由参加鉴定的专家投票决定结论,专家的主观判断的多数决定了鉴定结果;它是社会组织作出的;它不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必然证据。
15、患者应否积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区别不同情况,造成残疾的,考虑到按医疗事故赔偿的残疾生活补助费最长可赔偿30年,可以酌情申请;造成死亡的,不要申请。
16、到人民法院起诉后是否还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可以申请,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
17、可否在起诉的同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
人民法院受理后,医学会不再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进行鉴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处理医疗纠纷。
18、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赔偿与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在解决途径上有什么区别?
除协商解决外,造成患者死亡的医疗赔偿患者应尽量选择诉讼;造成患者残疾的应选择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鉴定不构成事故的及时起诉。
19、患者在医疗赔偿诉讼中怎样把握自己胜诉趋势?
在证明损害结果、医疗关系的基础上提供医疗机构过错的证据。
20、解决医疗纠纷的三大途径:
协商、行政处理、诉讼。
21、医疗纠纷可否“私了”?“私了”协议有无法律约束力?
可以。有法律约束力,除非证明违反自愿原则、违背真实意思表示。
22、如何行使患者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基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产生的概念,在医疗纠纷中有特殊性。诉讼中,应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为主。
23、医疗纠纷赔偿的数额
当前全国各地有明显差异。山东省对患者死亡的全部责任为20万元左右。一级伤残全额在15万元以上。
24、法院怎样对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25、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怎么办?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一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从诉讼的角度考虑,没有必要申请再次鉴定。
26、鉴定不属于事故,医院有多大的调解赔偿权限?
没有。
27、如何对待病历?
病历是重要的证据。患方应及时复制病历。但避免抢夺病历。
28、医院或者医生涂改、销毁病历怎么办?
寻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帮助。
30、患者可以复制哪些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31、医疗纠纷诉讼请律师代理应注意哪些事项?
尽早咨询,建议到律师事务所(区别于其他服务所)找执业律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行为将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