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事故律师 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分娩时护士强拉胎儿 违规操作医院担主责
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产妇王某在分娩的过程中,由于胎儿不能顺利出生,被告安福县某医院的护士强拉胎儿出生,结果导致胎儿头肩分离使臂丛神经受损,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安福县某医院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即90%,赔偿原告尹某某各项损失198819元。
2010年10月31日9时,产妇王某入住被告的妇产科分娩。分娩过程中胎儿不能顺利出生,被告的医护人员用力牵拉,导致胎儿头肩分离使臂丛神经受损,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随后,新生儿尹某某在被告的儿科病房住院,被诊断为臂丛神经受损。2011年3月27日,原告新生儿尹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220910元。同时申请对被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原告的伤残等级及护理程度进行鉴定,法院委托江西省医学会进行鉴定。2011年6月16日,江西省医学会作出江西医鉴(2011)39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被告在为产妇王某接生过程中存在以下过失行为:(1)对孕产妇身高、胎儿体重估计不足:产前检查不规范,孕35+2周(2007年10月7日)B超检查示胎儿双顶径9.1 cm,股骨长7.1 cm,入院后未进行复查,按上述B超结果估算胎儿大小是不准确的;(2)产程观察及接生方法不当:根据产程记录中宫缩情况、头盆关系判断及娩肩手法,专家组认为产程未延长,从医患双方在会上陈述,并无肩难产征象,但根据当时宫缩情况,胎儿是不可能顺利出生的,医方在助产过程中,必有一暴力牵拉,导致头肩分离使臂丛神经受损,医方以上过失违反了产科技术操作常规,与新生儿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专家组一致认为:1、本起医疗事故争议构成医疗事故; 2、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主要因医方医疗过失造成。结论为本起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妇王某在被告处住院分娩,分娩过程中原告左臂丛神经受到损伤。经江西省医学会作出(2011)第39号鉴定认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所引起的左上肢部分功能障碍,主要因医方医疗过失造成,且该过失行为与原告左臂丛神经损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即90%。故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简介:
李顺涛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985344。现为北京市中产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曾先后从事大学法律教师、公司法律顾问等工作。在律师职业期间,与多家公司企业建立起良好合作关系,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诉讼及非诉工作经验,协助公司及当事人解决了大量法律问题,受到多次好评。近些年本律师主要致力于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控制及解决方法的研究,针对个人、公司、每个法律事件的不同特点,提出完善的、全方位的法律风险解决方案。律师职业期间曾办理过几百起案件,如广东某建筑公司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20多起案件;北京某不夜城迪厅、KTV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及索要劳务费案件;郭某状告北京胸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北京某电子公司群体性劳动争议案;北京某餐饮公司购销合同案;一通汇知诉汇知公司商业诋毁案;沈某等45人的电话销售诈骗案等,曾有多起案件受到《法制进行时》、《法制中国》《经济与法》等多家媒体报道关注。本律师突出专业领域是无罪辩护、婚姻家庭纠纷法律实务、继承纠纷法律实务、劳动纠纷法律实务、合同纠纷法律实务、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实务、房地产纠纷法律实务及公司合同起草、审查、修订及公司法务防控及解决对策、商务谈判等诉讼及非诉法律事务。本律师作为维权315特邀嘉宾律师、艾滋法律研究中心首席律师.对社会影响大的公益案件有较深的研究。
通过对本人办理的多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总结可知,人身损害赔偿从法律实务上讲主要包括侵权主体、侵权证据赔偿数额及鉴定等问题。每一个主要问题都包含很多法律关系,本人对人身损害赔偿的程序及司法救济具有非常丰富的实务经验,建议当事人遇到人身伤害时应寻找律师咨询,以最快获得法律帮助,为自己争取最大利益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