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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销权行使的对象
发布日期:2016-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债权人主张,向管理人抵销: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管理人收到债权人提出的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后,经审查无异议的,抵销自管理人收到通知之日起生效。

  (2)管理人异议:——异议权(形成权)

  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应当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或自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无正当理由逾期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驳回管理人提起的抵销无效诉讼请求的,该抵销自管理人收到主张债务抵销的通知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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