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某买卖合同纠纷案违约金计算简析
关键词:买卖合同、违约金、分支机构、付款期限变更
一、案情简介
2014年甲公司某分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协议书》,协议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某分公司购买某品牌无人机测绘系统一套,总价款36万元,全部货款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为每逾期一日应按照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某分公司按约交货,乙方支付10万元货款后,余款一直未支付。剩余欠款经催收,双方于2015年11月2日签订还款协议,主要内容为乙公司承诺于2015年11月10日前支付第一期货款10万元,2015年12月15日前支付第二期货款16万元。协议签订后乙公司仍未按计划还款成诉,甲公司某分公司诉请:判令乙公司支付货款2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法院裁判
首先甲公司某分公司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没有任何问题。
关键是违约责任起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认为甲乙双方就合同付款期限作了变更,最后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某分公司支付货款26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5年12月15日以本金10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5年12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26万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实践中还款协议、还款计划等双方签订的书面材料,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双方已就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作了变更,计算违约金的起止时间也随之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