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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恋的受害方是否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日期:2016-05-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目前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如下:《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及因一方婚外恋导致离婚时,受害方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要根据不同情形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与婚外异性同居、重婚情形的,另一方在离婚的同时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就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如果是一般的婚外情,一方抓到其配偶与第三者偷情的证据,或一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言行表现亲密、甚至偶尔不持续地与婚外异性发生性行为,譬如通奸等行为,该类行为仅受到道德观念谴责,也不必然得到院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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