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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配偶对其婚外生子的行为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发布日期:2015-09-11 作者:
孙新律师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育子女,造成男方极大的精神痛苦。虽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但男方仍有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女方赔偿其精神损失。且男方的诉讼请求在进行亲子鉴定后的两年内,即确切知晓其并非子女亲生父亲的两年内提起的,未超过诉讼时效,女方应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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