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诉求范围的劳动争议案件调解书内容是否有效
基本案情:
员工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调解中达成一致,公司对员工入职以来的全部劳动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处理,公司一次性支付了员工全部补偿,员工在调解书中明确表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
后员工再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费,依法购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仲裁庭裁定支付双倍工资,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驳回其他请求。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员工已经在仲裁调解书中表示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他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第二份仲裁调解书中的表述是无效的。”
法院判决:
公司无需向员工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宣判后,员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予以维持。
裁判理由:
仲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的内容为“申请人放弃其它仲裁请求,申请人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它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协议作出仲裁调解书,调解书已生效并履行。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所作所为理应有清醒认识,双方在仲裁调解书中的表述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调解协议约定内容明确清晰,员工不得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其它事由另行提起投诉、仲裁或诉讼,该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属合法有效条款,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根据该条款,员工不得再向公司主张其它权利,故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缺乏法律依据,对其请求不应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