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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起劳动争议案件调解成功
发布日期:2014-02-25    作者:漏志华律师
王某、许某(化名)因同一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单位因工作原因要求二人换岗,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王某、许某于是委托本律师申请劳动仲裁。
本人与她们二人面谈并仔细分拆证据材料,认为申请劳动仲裁有一定的成功概率,本人要求二人再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增加成功概率。如按正常方式方法,其中的一人成功概率极小,几乎不可能胜诉,单位也不愿调解,后来经本律师努力,找到单位违法之处,单位无奈同意本律师的调解方案,为劳动者争取到了合法权益。
开庭期间本人与当事人谈了一会,当事人认识到委托律师的作用很大,也完全信任本律师了。
对于加班工资,本律师主要说明以下意见:
1、在被申请人的答辩状中承认存在加班的事实;
2、被申请人未发放加班工资,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清单未能有效显示已经支付加班的情况。
3、根据国务院1995年3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第三条已经明确规定,从1995年5月1日起,我国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已经对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44小时作了修改。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拖欠申请人相应的加班工资。
4、退一步讲,如果劳动合同存在,合同的第三条约定每周工作时间是40小时,与被申请人答辩状说的44小时有冲突,该部分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说明少发加班工资是不争的事实。
5、根据省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举证责任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有无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对其已经支付加班工资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事后,当事人对结果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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