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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发布日期:2016-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正当理由

  (1)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执行职务的权限来自法律规定,或法律的授权。

  B.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2)正当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侵害行为正在实施。

  C.防卫的对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当防卫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

  (3)紧急避险行为。《民法通则》第129条

  紧急避险行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A.必须有正在发生的危险,威胁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B.除了采取紧急避险的方式外,没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险的方式。

  C.紧急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的限度。所谓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利益应小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为。

  这种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担损害后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应采取明示的方式。

  C.受害人同意的损害后果,不应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与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应当在损害发生前作出。

  2、外来原因

  外来原因,是指损害的发生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据外来原因的不同,又分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过错。

  即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受害人的过错,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过失或一般过失。

  (3)第三人的过错,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对造成原告的损害具有过错。

  △第三人过错的特征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共同过错,既无共同故意,也无共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可以免除或减轻被告的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根据其构成,又可分为:

  A.第三人的完全过错,即原告的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与被告均无过错。被告因此可以免责。

  B.第三人与原告的共同过错。

  C.第三人与被告共同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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