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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的竞合
发布日期:2016-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行为与侵权行为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不当得利,往往由于一方或双方误解,或者第三人原因所致,主观上不一定有过错;侵权行为作为违法行为,致害者往往存在过错。

  (2)不当得利表现为从对方处获得了利益;而侵权行为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同时,可能获得了利益,也可能未取得任何利益。

  (3)不当得利责任仅仅是返还不当得利而已,不会有额外的利益损失;侵权责任则要求加害人对受害人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加害人的利益会受到损害。

  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有时也会产生竞合,例如,对他人的财产进行无权处分获得利益。当侵权责任与不当得利责任竞合时,受害者有权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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