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发布日期:2016-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不同之处表现在:
(1)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侵权责任不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
(2)违约责任是侵犯债权人的债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相对权;侵权责任是侵犯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权产生的民事责任,侵犯的是绝对权。
(3)违约责任不需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只要违约就应承担责任;侵权责任一般要有损害事实存在,才承担责任。
(4)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主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还适用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5)违约责任是一种纯粹的财产责任形式;侵权责任不仅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以是非财产责任,如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虽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同,但由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与民事活动的复杂性,有时两类责任表现出竞合,同一行为既可能构成侵权,也可能构成违约。有的情况下,侵权行为构成违约的原因。如甲委托乙把一批布料加工成衣服,乙却把布料私自出售,造成不能履行合同。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财产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担不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有的情况下,违约行为同时也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的损失。例如,甲向乙出售不合乎合同质量要求的有缺陷的产品,造成乙其他财产的损失。乙既可追究甲的违约责任,也可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发生竞合时,由受害人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而不能同时要求加害人承担两项责任。如果要求加害人进行双重赔偿,明显有失公平,加重了其不应有的负担。选择追究加害人的何种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责任形式、责任范围、诉讼时效、诉讼管辖、举证责任均有差异,受害人选择不同的责任形式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