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6-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

  (1)该产品存在缺陷。

  所谓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如果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或者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者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

  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缺陷产品自身的损害,属于违约责任的范畴,应当由购买者根据合同法向销售者索赔。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损害事实应当是由该缺陷产品所致,否则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承担责任。

  3、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几点:

  (1)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但不得向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索赔。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如果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有责任的,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向受害者赔偿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要求赔偿。但是原则上,产品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承担连带责任,故作为受害人只能请求其中一人要求赔偿,而不得同时要求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2)注意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为2年,改变了《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的规定。

  (3)注意《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中,一定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问题。

  4、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三项: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