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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发布日期:2016-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施工,对在此地通行的人会造成一定的危险,如果施工人不进行特别的标志提醒,往往会使通行人遭受伤害。故法律明确规定施工人未尽警示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这种特殊侵权行为应当注意两点:

  (1)这种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而非无过错原则,因为施工人应尽义务而未尽,故有过错。因此如果施工人尽了注意义务,设置了警告标志,但该标志为其他人所破坏,则施工人不用承担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为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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