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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桂珍诉韩忠、何凤、韩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5-11    作者:刘勇军律师

    案情概要原告杨某与被告1韩某系母子关系,被告2何某系被告1的妻子,被告3韩小某系被告1、2之子。系争房产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某居民小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0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55.12平方米,系原告所有。系争房屋为原告于1998年房屋拆迁后取得的回迁房。原告拆迁前房屋面积约1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亦属于原告,房屋拆迁时最后确定实施的是货币分房政策,由原告取得货币分房款8万多元。后原告与其第二任丈夫(被告1继父)一同前往浙江滨江建设有限公司缴纳系争房产杭州市上城区文华苑*幢*单元***室房屋购置款112996元,其中部分为货币分房所得款,剩余为原告自行出资。原告亦在此后到杭州市房地产产权交易中心办理系争房产产权证,产权所有人明确为原告本人。原告与被告之间虽然是亲属关系,但是生活中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已经无法共同居住了。而被告1、2原本住在原告拆迁前的房屋内,由于房屋拆迁后没有了住处,当时被告1、2刚刚结婚且被告2已经怀孕,原告就腾出系争房产共两被告夫妻暂时居住,原告搬去与第二任丈夫居住。后被告1、2之子也就是被告3出生,三被告共同居住于原告文华苑的房屋内。直至2003年原告的第二任丈夫死亡,原告失去居所,要求搬回自己的房产内,遭到两被告的拒绝。2012年2月23日,原告前往浙江秦简律师事务所刘勇军律师处请求律师帮助。
    案件办理过程:
  1、与当事人杨某进行谈话:2012年2月24日及2012年3月4日,律师两次与原告杨某进行谈话并做相应笔录。由于原告杨某已经66岁年龄较大,且暂时没有居所情绪较为急躁,对于多年前房屋拆迁时情况已经记忆不清楚,导致陈述事实条理不清。律师多次安慰原告,抚慰其情绪,并让原告找出当年拆迁的相关证明文件,为其列了所需文件目录清单。又帮助原告整理材料,理顺事实,进行相关笔录记载。
  2、组织调解:本案首先由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于原被告系母子关系,法院也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决纠纷,避免家庭关系紧张。办案律师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全服原告接受调解,但是由于被告情绪激动,拒绝调解,要求法院立即裁判,最后调解未果。
3、法庭裁判:2012年4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对于原告提交的房屋产权证明、土地使用权证书、商品房销售专用发票、行政事业性统一票据等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被告提交了一份无法和原件核对的拆迁货币安置协议书,原告代理人对其真实性存有异议。庭审过程中,原告称被告已经取得了位于下沙的一处经济适用房,有条件归还原告系争房产,被告称改情况属实。原告称如果被告归还房屋,考虑到母子感情,愿意从自己的养老金中拿出一些,赞助被告装修经济适用房,遭到被告拒绝。最终由法庭裁判三被告搬出系争房产,将房屋归还原告。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原告表示满意。
    
    办案心得:
    1、重视收集证据,当事人杨某年龄较大情绪激动,表述事实缺乏条理,多在叙述自己生活艰辛,埋怨儿子没有对自己尽孝。在这种情况下尤其要注重收集和整理证据,用证据来说明事实,保证当事人权益。
 2、能早点解决的事情早点解决,绝不拖延。原告在第二任丈夫死后,一直租住在外,本就不多的退休金已经消耗殆尽。为当事人解决纠纷,使其搬入自己的房子内,及早实现其现实权利,是律师充分保障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方面。
    3、与当事人谈话,最好制作谈话笔录,最后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免得当事人事后反悔,不承认,使自己承担无谓的代理风险。
4、其他建议:(1)关心当事人,积极推进案件进展,,随时和当事人沟通,让当事人了解案情的进展;(2)作为代理人,案件的输赢当然应该尽力,但是更要保持冷静,避免失误,防止出现因为律师工作的失误导致案件失败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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