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制史-简述英国的法院组织
发布日期:2016-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英国长期存在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两大法院系统,19世纪后期司法改革取消了两大法院系统的区别,统一了法院组织体系。
(2)现行的英国法院组织从层次上可分为高级法院(分为上议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和最高法院)低级法院;
(3)从审理案件的性质上分民事法院、刑事法院。其中上议院由大法官、前任大法官和法律贵族组成,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但可上诉到上议院的案件极少;最高法院名为“最高”,却并非民刑案件的最高审级,它包括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三个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