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盗窃破坏电力设备20起 国法难容 被判重刑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7月21日,海东中院一审判处一起盗窃、破坏电力设备达20起的案件。被告人杨义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叶占杰、张海清、李占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9年、8年、8年。
2001年至2004年间,杨义伙同他人在互助县红崖子沟共盗窃驴子9头、骡子2匹、牛2头;又在平安县平安镇西营村预制厂、乐都县滨河北路预制厂等地盗窃电动机、氧气瓶、手电钻等共盗窃公私财物价值39331.40元。期间,杨义伙同叶占杰、张海清、李占春分别在平安、互助县等地盗割专用电缆线、使用中25mm2钢芯铝铰裸铝输电线等,分别作案达20起,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义、叶占杰、张海清、李占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割、盗拆使用中的输电线和变压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杨义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占春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应数罪并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从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四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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