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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聊城律师
发布日期:2016-04-10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
     一、合同诈骗罪
    (一)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
   (二)行为方式表现:
    合同诈骗罪行为方式表现: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即以虚假的主体身份与他人签订合同。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为了规避法律或者其他目的,合同一方以虚假的身份签订合同,对方当事人完全知道其真实身份的,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2、以伪造、变早、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人是否确实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应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经营能力、经营状况、负债状况等诸多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如果行为人暂时外出找不到,或者因主观原因拒不接受传讯,而无转移、隐匿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的,不能认为是合同诈骗罪;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侵占罪行为方式表现为行为人将合法占有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从两罪的概念和行为表现方式看,两罪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但合同诈骗罪的第四种行为表现方式与侵占罪的表现方式容易发生混淆,在犯罪对象上均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物,但合同诈骗罪为收受后逃匿,侵占罪为收受后拒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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