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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能否以没有工作为由拒绝赡养父母?
发布日期:2016-04-05    作者:单义律师

1、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与老版本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新法内容从原来的50条扩展到85条。尤其需注意的是,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8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2、子女能否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以及自己没有工作等为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不少子女面对老人赡养诉讼请求提出各种各样的理由,但多数拒绝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如有的子女以父母有足够的收入、享受有医疗保险为理由不支付赡养费;有的子女以父母离异后长期未与一方父母共同生活为由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有的多子女家庭中子女之间因经济条件差异或老年人在处分财产时偏心相互推诿。这些理由都难以被法院认可。此外,法院在审理赡养纠纷时应酌情考量被赡养人的身体情况、日常生活水平、当地消费水平、赡养人是否可以正常工作等情况对赡养费数额予以酌定。尤其在存在多名赡养人的情况,可基于各个赡养人经济条件的不同,判令其承担不同金额的赡养费。

3、面对父母的“过分”赡养要求,我能拒绝吗?
子女赡养父母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对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有规定,具体来说,成年子女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对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例如,对患病的父母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应当妥善安排父母的住房,有义务耕种父母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并且相关收益应当归父母所有,不应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等。


然而,实践中也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作为父母一方,因为存在不当需求,或是其他例如存在婚外情等不当原因,日常花费巨大而要求子女给付过高赡养费或是明明作为父母一方,已经有足够的生活来源,但由于存在家庭矛盾或是仅仅为了给儿女添堵,便起诉要求子女索要赡养费情况。那么,类似情况下,对于父母提出的于情于理都有些“过分”的要求,子女是否必须满足呢?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前提,是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如果父母一方经济来源丰厚,无论经济上还是生活上都不存在生活困难,对于父母一方的无理赡养要求,确有困难的子女是可以拒绝的。


实践中,每个家庭的情况都不相同,子女以及其父母的经济收入也没有固定的标准,那么,什么情况下父母要求索要赡养费的请求才算是“过分”或“无理”呢?除了道德上的主观评判,法律对此又是怎么认定的呢?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索要赡养费的案件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以及赡养费给付的具体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经济情况及父母的实际需求,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如果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时,一般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给付赡养费。因为赡养父母虽然是法定义务,但这种情况下,即便判决支持了父母的诉求,判决也很难得到实际的执行。但是不需给付赡养费,并不代表不应承担其他的赡养义务,如保障老人住房及基本的生活需求及对老人的护理等。如果子女家庭确有能力承担的,法院会按照当地经济水平,结合双方的实际生活情况酌情判定赡养费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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