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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止咳水涉嫌贩卖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6-03-27    作者:江珍来律师


贩卖止咳水涉嫌贩卖毒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毒品包括精神药品。而根据精神药品的分类可知,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因此,含有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从刑法的意义上属于毒品。止咳水的主要成分是可待因。而含有复方可待因、盐酸麻黄碱等成分的止咳药水,长期服用容易成瘾,令人产生幻觉,过量滥用甚至可能导致死亡。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
   2015年10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按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4月3日
因此,2015年5月1日以后,贩卖、运输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糖浆等将被视为贩卖、运输毒品。而之前可能涉嫌的是非法经营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后,经过专业判断,如果法律公安刑事拘留的罪名不当的话,可以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检察院以更轻的罪名来逮捕。如果律师发现公安机关办案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刑讯逼供的话,及时代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申诉、控告,确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都是律师在逮捕之前可以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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