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XX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淘XX涉嫌贩卖毒品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接受淘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被告人淘XX的辩护人,根据庭审与案卷材料,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感谢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庭审意见与公诉词,公诉人当庭撤回对淘XX涉及第36(涉及30克)与第41(74克)起 犯罪事实的指控,辩护人深表感谢。
1.最高院大连会议纪要第一项明确注明毒品数量不重复计算,第36起中公诉人当庭认可辩护人的观点,既淘XX不对该起事实的总数额负责,仅对涉及的具体部分负责,而本案淘XX涉及的具体部分就是35、37、39起。
在庭审中被告人阿牛回答本辩护人的提问时明确说明:“其没有将该起指控的毒品交予淘XX,也不认识淘XX”。阿龙当庭回答辩护人提问时说 “没有将毒品交予淘XX,只是交予阿狼,淘XX偶尔帮助散货,散货时找阿狼要”。 淘XX也表明不知道该起指控的毒品,阿狼与阿凤的供述也没有说道淘XX知道该起毒品的事实,各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应证都证明淘XX没有参与第36起毒品。辩护人所提该起毒品犯罪事实与淘XX无关的观点公诉人当庭也认可。
2.第41起淘XX供述对其共同居住的宾馆房间内搜出的毒品压根不知情,且阿龙、阿狼的供述也都应证了淘XX不知道该起犯罪事实。加上该起毒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鉴定意见等程序都没有要求淘XX签字确认,且没有送达给淘XX。因此淘XX都该起事实不承担责任,公诉人当场认可辩护人的观点也同意淘XX对该起事实不承担责任。
其次,辩护人阐述下起诉书指控第35、37、39起事实。
1.第35起、对该起犯罪事实陶娟不承担责任。
淘XX的供述仅仅是给个号码,没有参与该起毒品的贩卖。阿龙的当庭回答辩护人问题供述也是淘XX没有实际参与只是给个号码,2014年4月1日证人阿路(阿路的询问笔录第一次第二页倒数第六行)说:“我从阿龙与阿豹手里买过毒品”证人证言印证了淘XX的供述,因此对该起犯罪事实淘XX不承担责任。
2.第37起应认定为自吸而不是贩卖。
只有淘XX帮助阿凤购买毒品的行为,该起只有0.6克,对于具有毒瘾的淘XX与阿凤来说,0.6克只够自吸而已,没有该起毒品卖给下家的行为。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法律原则,该起毒品应认定为自吸而不是贩卖。
3.第39起应认定为自首。
淘XX在2014年3月5日就主动向侦查机关供述(侦查卷一卷181页,既2014年3月5日淘XX第三次笔录第二页倒数最后一段),而后警方根据淘XX的供述,在2014年3月7日向证人阿汉做询问笔录,才应证该起事实(侦查卷一卷249页,既2014年3月7日阿汉第一次笔录第9页第二段)。对该起事实阿龙与阿狼无论是讯问笔录还是当庭供述均是都不清楚或记不得该起事实。
该起事实系侦查机关未掌握,淘XX主动供述,应认定为自首。
最后,根据最高院量刑与安徽省高原量刑指导意见。发表下量刑意见:
1. 淘XX系从犯,从本案犯意的提起者、出资者、具体行为分工、实际分脏者及共犯的相互关系上看淘XX都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大连会议纪要与南宁会纪要的精神,淘XX应认定为从犯。可减基准刑10%;
2.被告人从侦查开始自始至终都自愿认罪,可减基准刑10%;
3.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本案被告人是本案唯一一个在讯问笔录与庭审时如实供述且供述一致的。可减少20%。
淘XX只是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不能认定为前科行为,加之初犯。根据南宁会议纪要第四段之规定:“二是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已达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和更加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目的。”
最后提请合议庭注意,即使针对淘XX起诉的事实成立,根据安徽省高院的量刑量刑指导意见,陶娟的实际羁押已经到期。加之可能的上诉二审,即使没有发回重审与死刑复核程序,都面临超期羁押的可能。
综上,恳请合议庭采纳。
辩护人:安徽英锐律师事务所
律 师:张新
2014年11月14日
办案小结:本起案件成功的使公诉检察官当庭撤回对我当事人的指控,撤回第36(30克冰毒)与第41起(74克冰毒)的指控,对当事人的指控只剩下1.6克,再加之法院认定第37起系自吸行为不是贩卖,判决时当事人得以释放。本案得以达到有效辩护的要点是:
1.庭审发问,本辩护人通过庭审时对阿牛、阿龙、阿狼的发问,分开看三被告人所答无关紧要,但把三人的当庭供述结合起来就应证我当事人淘XX对第36起不承担责任(公诉人当庭认可辩护人的观点),对第41起我当事人存疑的效果。
2.对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及鉴定意见等公诉人提供的客观证据的质证。法界称鉴定专家为科学法官,往往鉴定意见包括法官、检察官与律师内心都已经认可其真实合法。但本案就是对客观证据的质证,再与庭审发问相结合打掉第41起(74克冰毒)的指控,公诉人当庭撤回对我当事人的该起74克冰毒指控。
3.发挥辩护人的独立辩护权,我当事人淘某某事认可起诉书指控的五起事实,但辩护人的辩护成功的是公诉人当庭撤下两起指控。因为当事人不懂法律,当事人的理解与法律是有差异的,就需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