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商法:公募基金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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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鼠仓”的防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2)禁止性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的公开募集:①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二百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②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基金。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③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④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4)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①承销证券;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⑤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⑦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