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商法: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16年司法考试讲义商法: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要重视基础知识的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订立保险合同的说明和告知义务
(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提供格式条款、说明合同内容;对于免责条款作出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责条款不生效。
(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
实行询问回答主义。
违反告知义务的后果:
第一,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故意违反的,不赔,不退保费。
第三,重大过失违反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不赔,应退保费。
保险人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
第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不得解除;
第三,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2.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当事人为保险人和投保人。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关于受益人:
(1)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但是单位为劳动者投保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3)受益人不限于自然人,不受行为能力限制;
(4)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指定。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指定,也可以在合同成立后指定或者追加。
(5)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书面通知保险人。
(6)受益权丧失: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
3.保险合同的成立
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4.保险合同的生效
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5.保险合同的无效
基于保险法上的原因,如:(1)超额保险;(2)人身保险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3)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6.保险合同的解除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依法可以解除的情形:
(1)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事故索赔;
(3)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对保险标的的安全保护义务;
(5)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
(7)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二年未复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