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保险合同的履行
发布日期:2016-03-2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司法考试商法基础讲义:保险合同的履行。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1.投保人的义务:
(1)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2)保险事故的通知的义务
(3)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
(4)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
(5)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
2.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