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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发布日期:2016-03-18    作者:石志忠律师
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大厂某科技工业园区一单位的吴女士来电咨询,前几天单位收到一份法院传票,是单位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被诉至法院的。因为老板出差,就向老板进行了电话汇报,老板让他办理代理手续去出庭应诉。她担心自己去代理,会不会导致判决的结果与自己个人有关联,会承担责任什么的?
律师解答:依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首先单位是可以委托吴女士为代理人出庭应诉,吴女士也可以接受委托成为代理人。其次,吴女士因代理应诉行为而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由单位承担,而与吴女士个人无关。最后说一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为吴女士非法律工作人员,作为公民代理,除应办理好一般授权委托手续的材料,如单位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明确授权范围的授权委托书,以上材料均需要单位加盖盖章;同时,得提供自己的身份证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自己是单位职员,以备法院审查是否具备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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