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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发布日期:2016-03-17 作者:
110网律师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
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初次鉴定结论如有不服,且有充分理由
,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一、补充鉴定的条件:
1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
2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
3
、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4
、其他。
二、重新鉴定的条件:
1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的;
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
、经过质证认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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