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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的原则-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法人设立的原则?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法人设立的原则,因法人类型及时代的不同而不同。大致包括以下原则:

  (1)自由设立主义。即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不加任何干涉,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处断,故亦称放任主义。在欧洲中世纪,由于商事勃兴,各国曾多采用放任主义,但因有碍交易安全,现代已不多见。

  (2)特许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需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特别许可。

  (3)许可设立主义。指法人设立除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需经主管行政官署的批准,亦称核准设立主义。

  (4)准则设立主义。指法律预先规定法人成立的条件,设立人可依照该条件设立。一旦符合法人的成立条件,无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就可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法人即可成立,亦称登记主义。

  (5)强制设立主义。即国家以法令规定某种行业或某种情况下必须设立一定法人组织的设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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