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发布日期:2016-03-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考生问:如何区分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解答:
(1)主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如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交付价款的义务,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对主给付义务明确几点:
A.主给付义务是依据合同必备的和固有的义务,直接决定合同的性质。
B.当事人违反主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C.迟延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时,经当事人催告仍未履行的,即可解除合同。
(2)从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属于从给付义务。另外买卖合同中非特殊标的物的包装、租赁合同一般的装修义务都可以看作从给付义务。对从给付义务明确几点:
A.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必须达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在具体责任形式中的最大区别。
B.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