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留置权人的义务
发布日期:2015-12-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留置权存续期间,债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留置物,因此给债务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返还留置物。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消灭,或者债权虽未消灭,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给债务人。
相关法律知识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发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复习: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留置权的消灭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留置权人的权利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留置权的概念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动产质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抵押权人的权利
»
2016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总论:抵押权的范围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