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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无中文标签国产化妆品作进口产品高价销售构成欺诈
发布日期:2016-03-03    作者:刘东冬律师
将无中文标签国产化妆品作进口产品高价销售构成欺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刘东冬律师
【本文主旨】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应的即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经营者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即构成欺诈。
美容服务机构将无中文标识标签的国产化妆品作进口化妆品高价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实际上是向消费者提供了虚假的生产商信息,欺骗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通过消费进口产品达到美容美体的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构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欺诈,商家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某公司系从事美容、减肥等服务的机构,陈某系购买其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201134日至今,陈某与某公司共计签订《配套认可书》3份、《某合同书》13份。201134日至今,陈某多次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向会员卡中充值。201437日,陈某填写《退款申请书》,以没有时间再来做护理以及有过敏三次为由,要求某公司退还部分款项。2014320日,某公司委托律师向陈某发送《告知函》,拒绝了陈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卡内款项的请求。20145月,陈某以某公司构成欺诈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广州市美某公司系某公司供货商,某公司提供给陈某的产品均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润体舒适胶(OxyTrimmingGel海藻精华液(SeaweedDetozyAmpoules860)”的标识均为全英文,无中文标签。某公司提供给陈某的弹力紧致护体膜海藻紧肤护体膜身体紧实霜等产品外包装中有紧致肌肤紧致玲珑曲线肌肤渐渐变得更紧实,妙曼身段渐渐重现等字样。在《某合同书》中,有特设瘦身护理配套字样,在特设瘦身护理项下,有海藻紧肤护体膜美体紧致膜等产品。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某公司隐瞒产品来源、虚假宣传产品功效构成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一、本案中,在陈某代理人询问某公司的产品是否为新加坡进口产品时,某公司的工作人员赵某回答对的,直接肯定了其产品的进口身份。陈某提供的润体舒适胶OxyTrimmingGel”产品及“海藻精华液SeaweedDetozyAmpoules860”的瓶体标识均为全英文且无中文标识,新加坡为英语国家,极易使消费者相信上述产品为新加坡进口产品。但,产品实为广州美某公司生产并向某公司供货。第二、本案中,某公司提供给陈某的产品外包装中标有紧致肌肤紧实肌肤等字样,《某合同书》中亦标有特设瘦身护理配套字样,在特设瘦身护理项下,有海藻紧肤护体膜美体紧致膜等产品,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将导致消费者认为上述产品具有减肥瘦身等功效,然上述产品并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人体试用或斑贴试验,无法确认其具有宣称的疗效。某公司将未取得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的产品销售给消费者,其行为显然违反了相关规定。
综上,法院判决某公司退款并三倍赔偿陈某。
【律师说法】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财富也迅速增长,富裕阶层已经不满足于基本的衣食住行,开始有了更高层次的追求,特别是在城市女性当中流行美容美体。但部分不法商家的不诚信经营行为与消费者不合理的高期待共同促成了当今混乱不堪的美容美体消费市场,相关纠纷也逐年增多。
本案是典型的商家不诚信经营行为导致的纠纷。根据法律的规定,商家应当告知消费者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比如:生产商、售价、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但本案商家为获得超高利润,虚构产品的生厂商,将无中文标签的国产产品作进口产品销售,显然是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该情况对消费者是否消费、消费的种类、数量都有重大影响,并实际造成了消费者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财产损失,故商家不诚信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陈某201437日填写《退款申请书》,以没有时间再来做护理以及有过敏三次为由要求某公司退还部分款项,但被某公司书面拒绝,从现有的资料来看,该拒绝是合法合理的。但陈某聘请的律师不落窠臼,以商家欺诈的事实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得到法院支持,维护了陈某的合法权益,可见律师的重要性及该律师法律功底之深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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