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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合同诈骗案
发布日期:2016-02-18    作者:110网律师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 合同诈骗案情简介:2010年底,被告人吴某假称为“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工作,可以办理加拿大移民,骗取了受害人王XX、张XX的信任。受害人委托被告人吴某为其办理加拿大移民。2010年12月被告人吴某以“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的名义委托其父吴XX在天津市两受害人的住处分别与受害人签订了办理加拿大的“合约书”。“合约书”约定,受害人王XX办理移民服务费为人民币三十万元,受害人张XX办理移民服务费为人民币三十八万元,分期支付。后被告人吴某便以定金、提名申请费、移民登陆费等名义多次收取二受害人服务费。至案发前,被告人吴某共收取受害人王XX人民币壹拾叁万零陆佰柒拾柒元,收取受害人张XX人民币柒万肆仟柒佰柒拾柒元。之后被告人吴某以移民申请需要等候排队审批的理由拖延,2012年6月受害人与“某越洋移民教育中心”取得联系,得知吴某并非该机构员工且该中心并没有委托被告人吴某办理移民业务,该单位也未受理二受害人的移民业务,遂质问吴某,被告人吴某又伪造加拿大大使馆收到移民申请的确认函、加拿大签证中心“北京”收款收据,交给而受害人,用以证明已经向加拿大大使馆提交移民申请资料,已缴纳移民申请费,掩盖诈骗事实。2013年1月,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3年2月22日对吴某立案侦查,3月7日将其抓获。被告人供认,诈骗所得已被其挥霍。律师介入:2013年3月吴某的父亲老吴与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建立了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在多次会见被告人在多次劝解后,让被告人作出了积极赔偿争取减刑的决心,而后经过详细讨论后,律师认为本案被告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在进行辩护时力争从轻减轻量刑。审理经过:2013年9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提供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及材料;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被告人辨解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庭审中律师发表刑事辩护意见:一、本辩护人对被告人吴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不持异议;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具备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当对其从轻减轻量刑,具体理由如下:(1)吴某系初犯,且案后主动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及退赃、退赔,且主观恶性不大;(2)吴某归案后主动认罪、配合公安侦查部门工作,且悔罪表现较好。(3)刑法惩罚与教育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就是对被告人恰当量刑,故应结合全案的实际情况对吴某从轻、减轻处罚案件结果:法院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款205454元,其行为依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属于数额巨大,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辩护人提出的吴某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情节,予以酌情考虑。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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