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其持有的股权如何处置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A公司”)有六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是企业法人,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B公司”)。现在B公司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现在面临的问题是B股东持有的A公司股权该如何处置。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要进行财产清算,如果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要依法进入破产程序,待这些法律程序走完之后,该公司注销工商登记,其法人主体资格消失。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公司注销登记之前,B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还是存在的,只是不能进行与清算程序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公司的财产,包括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权将被处置,要么由A公司收回,要么由A公司其他股东接收,要么由其他人接收。
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股份由于其流动性好,转让时没什么法律上的障碍。但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是基于对彼此的信任才一起出资成立公司,其人合性较强,有一定的人身依附属性,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对外转让有一定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A公司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B公司才可以向其他人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但是,在其他人不同意的情况下,A公司股东不能以只接收部分股权为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会侵犯B公司的股权权益。B公司虽然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注销工商登记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还存在,清算程序结束后不管其是否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最终都要进行转让。
B公司将股权转让给A公司其他股东,不存在什么法律障碍,如果东A公司有几个股东要求接收B公司转让的股权,则转让方与受让方协商确定股权转让方案,B公司可以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中的任何一方。
如果B公司将股权转让给A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则需经A公司至少3名股东同意,并且A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B公司所持有股权的权利。但是A公司其他股东自接到B公司书面通知起满没有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B公司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购买B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同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如果A公司章程有规定的,根据章程的规定处理,但是公司章程不得对B公司转让股权作不合理的限制,比如阻碍B公司转让所持股权,使得B公司股权权利落空。
如果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回购B公司股权的,也不能一概而论,公司章程不宜规定无条件由公司回购B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公司回购股东股权,其效果相当于减资,不利于公司资本的维持,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具有较大风险。B公司应尽力寻求通过向A公司其他股东或者A公司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当该种股权转让方式行不通之后,才考虑由A公司回购其股权,并且公司不应持有自己的股权,公司章程还应对此回购的股权作出后续安排,比如对外转让,或者由其他股权接收等等。
总之,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后,其持有的A公司财产并非变成没有着落或者是无主的财产,而是要转让出去,实现股权的财产性权利之后,再根据《公司法》和《破产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B公司转让股权时还要考虑到A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结合A公司章程的其他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