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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6-02-03    作者:王皓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鼎凡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邓某某家属委托,指派王皓律师作为邓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依法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邓某某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性准确,辩护人仅从量刑情节方面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邓某某能如实的供述本案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希望法院酌轻予以处理。
   被告人邓某某在本院开庭,能如实的供述本案全部犯罪事实,没有翻供,因此希望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酌轻对被告人邓某某予以处理。
   二、被告人邓某某获利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中被告人邓某某涉嫌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但被告人邓某某是出于侥幸的心理才实施了犯罪,获利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且具有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
诚然,他犯了法,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呢,最重要的是知错能改,他现在已深深的懊悔。请贵院综合考虑被告人邓某某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给被告人一条人生新路,一个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望予采纳。
    
 此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
 本案已宣判,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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