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朋友圈里骂人构成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社会事件简述
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南街属于禁停地段。1月11日16时许,县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发现一辆轿车违法停放在了南街某医院门口,车上无人。交警按照处置程序,采集了证据,并将《违法停车告知单》粘贴在了轿车门上。
当晚8时许,这样一则消息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内疯转。“你这个贼人、歹人、恶人!要遭报应嘞。我看你就是一鼠辈!你小心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你这个老婊砸!”发帖人为车主陈XXXX。随帖还配发了一张违停告知单的图片,上面有执法交警的名字等信息。此消息经多人转发,多人评论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1月12日上午10时许,开阳县交警大队的执法民警报了警。随后,民警将涉事车主陈XXXX传唤到了公安机关。面对讯问,陈XXXX表示,违停被贴罚单后,她越想越生气。晚饭之后觉得无聊,便将此事发布在了自己的微信朋友群里,想借此泄泄愤。警方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二●微信记录可以作为执法证据使用
在微信朋友圈里发照片、晒心情,已成为一种时髦。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都可以视为案件中的证据。
在该事件中,涉事者除了将写有执法交警名字的罚单发到朋友圈,还公然以“你这个贼人、歹人、恶人!你就是一鼠辈!你这个老婊砸”等恶毒语言辱骂泄愤,且此消息经多人转发评论后,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此,警方依据相关治安管理法规,以涉嫌公然侮辱他人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不为过。
三●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法律有具体规定
今天的互联网和自媒体高度发达,不满言论时常出现,因言获罪者也屡见不鲜,到底讲哪些话会涉嫌犯罪?法律为此提供了一个客观明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很显然,这起案件并不是被某些人刻意、恶意渲染或者误导的“因言获罪”事件。可是如果你的言论过激,可谓分分钟就能演变成“公共事件”。归根到底,还是一句老话,维护网络的清朗空间,离不开每一个人的共同关注与努力。而对于恣意而为者或害群之马,也唯有依法“管”之和“训”之,才能整治极个别、教育一大片。
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有待提高
“交警执法开罚单,如果开得不对,群众对处罚不满的话,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
从交警角度看,人们遵纪守法的意识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如本案中,这名贵州开阳女子陈XXXX,竟然认为网络是法外之地,可以随意泄私愤。事实上,这种在网络上或现实中动不动就开骂,只图一时爽快、不顾后果的冲动行为,极易在社会上滋生偏执的恶习,进而影响到整个社会情绪。
公安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都有严格的规定,如果对处罚不满意,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机关申诉。若仅仅是为了发泄个人情绪,公然在社交网络上恶意侮辱他人,等待你的将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惩。近年来,各项法律法规随着社会的进步已不断充实和完善,这些法律条文和百姓利益密切相关,熟悉这些法律条文有利于维护个人权益,也不至于犯常识性错误。然而近年来,因为不知法不懂法而犯法的行为仍居高不下。这也提醒有关部门应该加大普法力度,加大对法律法规条文的普及程度,使良法及时落地,内化为公民的自觉遵循,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
五●朋友圈不是“小圈子”,发言论需谨记法律底线
“朋友圈辱骂被拘”的教训给社会公众作出了警示。
在有些人看来,微信朋友圈不过是相互了解和熟悉者的“小圈子”,针对一些事情和遭遇,发发牢骚骂骂娘,是不用担心“发酵舆情”乃至“引火烧身”的。而事实却未必如此,有道是“人群聚集的地方就是江湖”,圈外有圈、环环相连,只要你发了过激或过火的东西,可谓分分钟就能演变成“公共事件”。作为一种时兴的社交载体,微信朋友圈尽管可以无事不议、无话不谈,但也必须谨记一条遵纪守法的无形底线。不能无中生有、胡说八道,不可信口雌黄、恶意中伤,在生活中能够想到和遵循的,到了网络上同样也别肆无忌惮地乱开“无轨电车”,更莫说是将其当作一个指名道姓、公然辱骂他人的泄愤之地了。
当前,“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已成为互联网业界和全社会的普遍共识。稍早前,针对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快播”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言人发表谈话说,所有利用网络技术开展服务的网站,都应对其传播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和治理的根本原则。由此而论,微信朋友圈的传播内容,自然也不能置身事外,更不能“无法无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