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15-10-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核心提示:最新修订的广告法不仅亮点多多,而且自实施以来一直备受瞩目。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也有广告代言人榜上有名。那么,代言虚假广告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以下就让110网为您详细介绍。
1、什么是广告代言人?
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什么是虚假广告?
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2)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3)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4)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3、广告代言人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三年不得代言广告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2)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没收广告收入,并处以罚款
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