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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问题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现在,只要打开电视基本上能看到明星代言的各式各样的产品广告。然而,不是所有明星代言的广告产品都是合格的可以使用的。现在出现了很多明星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产品是不合格甚至是有害身体健康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明星趋之若鹜的去为那些没有保障的产品代言做虚假广告呢?这里首要的应当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对于明星来说,明星付出的代言劳动量少,但收益巨大,动辄就是天价代言费用。对于商家来说,明星代言给他们带来的巨大价值和经济利益。而当出现虚假广告或者广告产品出现问题时,我们是否也应当追究明星代言人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一、广告法律法规对虚假代言广告的规制空白化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的广告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明星代言,明星代言的问题广告层出不穷。这种没有法律规矩的空白状态,一定程度上纵容了明星代言广告行为的随意性和泛滥化。即使《食品安全法》填补了这一空白,第55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该条规定并非只针对明星、名人而言,不管是明星名人还是普通个人,凡是“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平等地“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对代言广告的义务和责任制定详尽规矩,是广告法的任务。

二、明星代言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明星代言广告既对社会产生了重大影响,又给明星带来可观的利益。但是不能为了经济利益而忽视了明星所承担的社会责任。

明星对于社会公众广泛的影响力,而消费者对于明星都很大的认同感。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除了考虑其功用价值之外,还往往凭自己对于明星的喜好而选择需要的商品。因此,明星的代言行为不仅影响自己的收入利益,还影响着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明星们还应考虑到社会利益,让自己的行为给社会公众带来正确的、理性的引导。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

《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民法原理看,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而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中,明星与广告主、发布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制作、发布广告的过程中必然是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甚至明知代言产品是不合格有害的。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由此看出明星的行为和误导消费者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代言人的行为均指向消费者,他们的行为是一致的,对于造成的损害后果也是行为导致的。因此代言明星应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当然,对于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行为,不仅需要法律的约束,也应加强明星们的职业道德的约束。广告代言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广告代言人更应恪守诚信,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给社会公众带来良好的榜样。

作者: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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