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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签订一次赔偿协议后起诉、上诉案件
发布日期:2016-01-17    作者:周汝东衡水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王**,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现住武邑县****村3区3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陈*,男,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村。
上诉人因与陈*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武邑县人民法院(2015)武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虽然2015年8月24日,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调解协议。上诉人也领取了保险公司赔偿金12万元,并且约定“原告放弃诉讼的权利,协议履行后,协议三方就本次事故的权利义务完全终结”。但上诉人当时缺乏专业的医学知识、经验,自认为伤情较轻,又考虑到急需住院治疗费用才同意签订。而现在经鉴定,上诉人构成多处伤残,脾破裂切除,小肠破裂切除,左下肢大面积植皮。目前上诉人仅医疗费用就花去17.8万元,后续治疗费用还在产生。该协议约定赔偿的数额与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当赔偿的数额相差较大,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依法应认定上诉人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由于上诉人不懂法,不知道这属于法定撤销事由,一审中没有及时请求撤销该协议。一审法院也没有向上诉人释明。一审法院仅仅依照协议约定作出判决,并没有综合考虑上诉人为什么签订协议及上诉人实际情况,因此一审认定事实不清。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判决,仅仅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的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适用法律不当。本案应根据《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及《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撤销协议,上诉人在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且这份协议对上诉人来说也是显公平的。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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