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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侵权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退出赔偿范围
发布日期:2014-11-0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与以往法律规定有重大变化,那就是侵权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死亡或者残疾的,赔偿范围不再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与现行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这一变化。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第一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三款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相比,前者是特别法,后者是一般法,在规定冲突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特别法。《侵权责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前者是上位法,后者是下位法,在规定发生冲突时,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适用原则,应当适用上位法。
所以,自2010年7月1日起,关于赔偿范围的规定,应当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据,被扶养人生活费将退出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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