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应对及争议问题探讨
为了惩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完善反恐刑事法治,《刑法修正案(九)》从两个方面完善了相关立法:
第一,修改了已有的四种犯罪。其中,《刑法修正案(九)》第5条修改了刑法典第120条,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了财产刑,第6条、第38条和第40条修改补充了三种相关罪名的罪状或罪刑规范,包括:
修改补充刑法典第120条之一的资助恐怖活动罪,增加规定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行为为犯罪,该条罪名也相应更改为“帮助恐怖活动罪”;修改刑法典第311条的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将拒绝提供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行为纳入该条增补为犯罪;修改刑法典第322条的偷越国(边)境罪,增加规定“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新增了6种新的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行,后5种新罪行被界定为5种新罪。这主要体现于《刑法修正案(九)》第7条的规定,具体增设的罪行包括招募、运送恐怖活动人员的犯罪,其罪名仍为刑法典第120条之一的“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以及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