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现场被破坏的,如何认定责任?
事故现场被破坏的,如何认定责任?
案例:2015年4月的一天,市桥西区某村村民李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经山前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一横穿马路的行人黄某相撞,致使黄某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冯某伤势较轻,以为现场被破坏了交警查不出事故就会不了了之,遂将摩托车推离现场后赶往医院。经鹿泉区交警大队对事故调查认定,李某因未保护现场,擅自破坏现场,导致交警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现场勘察,因此负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黄某出院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李某和黄某发生事故后,李某不是保护现场,等待处理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而是将肇事车辆推离现场,造成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大队据此认定冯某负些次事故全部责任是正确的,遂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损失共计4万余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事故现场被破坏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责任人应当如何承担赔偿。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是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事故现场勘验和调查的事实,依据交通法规作出的鉴定。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的问题。因此,保护好事故现场非常重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现行的交通事故责任共分五类,即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有些驾驶员在肇事后,本来不负事故责任或仅负次要责任,但因发生事故后手脚慌乱而忽视了保护事故现场,或擅自移动车位,致使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事故处理机关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正确认定,这样只能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给自己增加不必要的赔偿义务。因此,发生事故后保护好现场十分重要,这是交警部门认定双方责任的关键,不能为了推脱、逃避责任破坏现场,甚至逃逸,这样不但不能减轻责任,反而会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