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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 - 事故现场遭破坏如何认定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2-04-24    作者:连会有律师
 
 
 
 
 2名骑车人在上班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当时两人都想着赶紧去医院检查,没有及时报警。等他们想到报警时,事故现场早被破坏了,交警无法对事故进行认定。那么,事故赔偿问题怎么处理呢?余姚法院昨天给出了一个方法,一审判决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三七分,骑电动自行车一方的责任分配比例高于骑自行车一方。
 
  二十出头的郭某在余姚打工,去年616日早上,她骑自行车去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当时,骑电动自行车的朱某跟郭某双双倒地。郭某以前从没经历过交通事故,她只知道自己右腿很痛,受伤不轻,却不知道该怎么办。而朱某见郭某一脸痛苦,心里也很紧张,觉得还是救人最要紧,立即送郭某去了医院。
 
  二人在医院里才想到出事故要报警,可因事发路段交通繁忙,事故现场已经被破坏,交警没法调查取证,交警作出了对这起事故不予受理的决定。郭某在事故中受伤较重、损失较大,赔偿问题与朱某无法达成一致,就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除了先行支付的医药费外还要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补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5万余元。
 
  朱某成为被告后向法院辩称,自己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如果要对郭某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也应该只是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法院在审理中对事故进行了全面剖析,考虑到朱某骑电动自行车而郭某骑自行车,两车的自重与行驶速度有着较明显差异,电动自行车与自行车相比在事故中的损害作用力更大一些,法院据此认为朱某应尽的安全注意义务大于郭某。考虑到事故中郭某受伤较重而朱某受伤相对较轻,法院认为朱某及时报警、妥善保护现场的责任也应大于郭某。综合这两点,法院认定朱某对事故造成的郭某损害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而郭某骑自行车过路口时没有注意安全,也没有在事发后报警或者提醒朱某报警,法院认定她对自身遭受的损害应承担部分的责任。法院一审宣判朱某承担郭某的70%损失,赔款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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